江苏出台新规 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将被计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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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管理规定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出租人应当如实申报登记信息,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房东申报登记信息渠道:

(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管理规定中特别提出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开通移动端办理通道,方便出租人申报登记信息。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此外,《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试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应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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