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伉俪两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相符下列前提之一的,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判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比较严重生理缺点不可以发展为一般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根据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有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后代的;
4.伉俪两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伉俪两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假寓的台湾、中国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七条 伉俪两边系农夫,除实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划定外,相符下列前提之一的,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
1.伉俪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伉俪一方系义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3.男到独女家立室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人,只一人有生育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伉俪两边系农人,只有一个女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请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划定实行。
第十八条 伉俪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男方是农人的,合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划定;女方是农人,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的,合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㈠、㈡项的划定。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合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划定外,伉俪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人的,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伉俪均系农人,两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能够生育第二个孩子。
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统领的处所,实用前款划定。
第二十条 吻合本条例划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隔断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事必须在28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