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并未辞退该员工
致电叶女士公司的林老板,当问到是否将叶女士辞退时,林老板否认了此说法。当继续核实其他相关情况的时候,林老板便以“与你无关”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叶女士已分别前往福州市和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相关负责人建议叶女士让劳动仲裁介入调查。当叶女士到劳动仲裁进行投诉时,则被告知“用人单位并没有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通知书”,证据材料的鉴定尚需要时间。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认为,作为企业,有管理员工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权力,政府企业也无权过问,只要不超越法律范畴都是允许的。员工如果认为企业“有意刁难”,那只能进行举证,请求仲裁。律师:企业不应逃避社会责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介绍,“孕期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的员工,很多人遭遇过被解除合同,被降薪,被迫少休产假。这是一种逃避其应尽社会责任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三期”职工除外。在现实中,遇到孕期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用人单位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地变更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孕期职工也仍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国确实对“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但并不意味“三期”女职工享有“特权”。“三期”职工应谨遵医嘱进行休息,且应及时将休假申请提交用人单位,切勿滥用权利。一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也是可以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丁兆增教授表示。